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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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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http://www.shcl.gov.cn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持有沈河区常住户籍证明或暂住证的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要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及形式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下列案件和情况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1、因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引起的涉及人身权利损害赔的案件;

  2、标的不足三千元的简单债权债务纠纷;

  3、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或刑事自诉案件;

  4、由申请人过错责任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5、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的;

  6、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事务。

  三、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二)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三)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援助事项的工作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属。

  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字资格的证明。

  (五)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按本通知规定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中心受理;

  2、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援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六)对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条件审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公证处共同决定。

  (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将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签定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

  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法
律援助机构应重新审议一次。

  (八)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九)法律援助案件办结一个月内,法律援助人员应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地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交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

  (十)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时,需由法律援助机构付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时核定,并向该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法律援助费用。

  (十一)关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按照"司法通[1977]04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二)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工作部初审符合条件或其他工作部认为应给予法律援助的,填写法律援助呈报表,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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